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作为采购人,就“杭州市区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二期)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具体如下: 1、项目名称:杭州市区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二期)建设项目。
2、招标内容:充分利用杭州市各种资源(包括部门信息、历史数据、GIS地理信息系统),在一期住宅类房屋交易基准价建设系统的基础上,对排屋、别墅、非住宅类房屋交易确定规范、科学、合理的计税基准价,完善以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为主要征收依据的征管新模式,实现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的便捷、高效、利民。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社会中介机构;
(2)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和组织实施能力,已取得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级证书,具有杭州市区范围内房屋交易评估业绩实施的经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评估报告等实例证明),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非本地投标人应在杭州有分公司或办事处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需提供本地工商或国内经济合作办注册资料),并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须拥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5人以上,能提供快捷的售后服务响应;
(4)谢绝联合投标。
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资格审验及发售标书时间: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5月7日止(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7、领取标书地点: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管理科(杭州市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201室)。
8、领取标书时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实施经验和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评估报告、用户单位证明)等,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9、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08年5月21日上午9时整,地点: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管理科(杭州市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201室)。
10、开标时间与地点:2008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会议室(杭州市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5楼)。
11、联系方式: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徐冬梅 联系电话:0571-87043067,传真:0571-87240999。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二期)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重要说明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现有房地产估价技术条件和力量,以及二期招标项目排屋、别墅、非住宅的物业特点,经我局讨论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区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二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纳入计税基准价系统的房地产种类:住宅类别墅、排屋,非住宅类写字楼、商铺、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改为:住宅类别墅、排屋,非住宅类写字楼(商品房)、商务公馆(酒店式公寓)。 二、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5月21日上午9时整,改为2008年5月28日上午9时整。 三、开标时间:2008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改为2008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 另:投标人递交投标书时还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某别墅和写字楼各一宗为交易实例,以2008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提供分类基准价,包括方案的文字阐述及必要的图表。请潜在投标人于2008年5月20日17:00前到庆春路155号中财大厦201室领取具体物业座落的产权证复印件和评估业务联系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2008年5月15日
关于调整存量房买卖办证流程的通知
2008-3-13
各纳税人、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税收征管,认真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关于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3月15日起将目前存量房买卖先开具不动产发票后完税的做法改变为完税后开具不动产发票,纳税人凭不动产发票、业务联系单、契税缴款书到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手续。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农 (2008) 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对房屋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1、地域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 2、房屋种类:住宅类。非住宅类暂按原征管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3、交易类型:(1)房屋买卖;(2)房屋交换;(3)房屋赠与。 二、计税价格 1、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核定征收持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 纳税人和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必须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以隐价、瞒价等方式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2号文)
关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中 争议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纳税人、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既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征收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现就《杭州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08]161号)中有关“争议处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争议处理的范围: 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持有异议时,可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在征收机关出具的书面的《杭州市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双方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的办法来解决争议。 二、 参与评估的机构: 有五家一级资质的评估公司经公开招标选定作为个案评估的单位。分别是:杭州永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恒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三、 评估机构的选取方式: 采用轮候制。即根据排列次序评估公司逐个接受评估委托,完成评估作业。 四、评估费用的支付: 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承担。 五、评估作业的时间: 评估机构一般在接到委托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因交易方推延看房时间等特殊原因除外。 六、评估结果的影响: 征收机关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价格进行税费征收。 有不明事项可拨打电话87244111—2014,联系人:沈敏。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通 知
各位纳税人: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端午节期间放假安排的通知,现将我局各办税大厅征收服务时间告知如下:
1. 中财办税大厅端午节期间(6月7—9日)放假。
2. 平海大厦申报点6月7—9日办理申报受理和纳税咨询业务。
6月10日起恢复正常工作。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2008年6月6日 |